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
- 原告
- 昌溢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范雅軒(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金玉瑩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峻彬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晨桓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邱顯添
- 訴訟代理人
- 馬惠美 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翊至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8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兩造於上述期日前,均應提出下列資料並為相關說明:
㈠原告提送『新北市(臺北縣)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投資計畫』案投資計畫書)」全文。
㈡被告於100 年1 月25日作成之「審核通過處分(審核對象即原告提送如㈠所示)」。
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