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昌溢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原 告 昌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雅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許峻彬 律師 王晨桓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顯添 馬惠美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翊至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8 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兩造於上述期日前,均應提出下列資料並為相關說明: ㈠原告提送『新北市(臺北縣)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 投資計畫』案投資計畫書)」全文。 ㈡被告於100 年1 月25日作成之「審核通過處分(審核對象即原告提送如㈠所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