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 原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台灣音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代表人
- 羅國羽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彬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憲瑋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 (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4 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3 年5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