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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碧芳陳秀媖程怡怡

原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台灣音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羅國羽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
訴訟代理人
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4 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3 年5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程 怡 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 正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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