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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109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林玫君

抗告人
萬慶診所即邱忠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1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10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