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86號
- 聲請人
-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Rob van der Woude
- 代理人
- 郭雨嵐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吳雅貞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交通部公路總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04年度停字第86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係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並未就聲請事件,當事人撤回聲請時,得否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用予以明文規定。再者,已經繳納之裁判費,除因原告撤回起訴、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或成立和解,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規定,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外,行政訴訟法並無其他退還裁判費之規定,亦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8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撤回本院104年度停字第86號停止執行事件為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之3分之2,因該事件性質上係非屬訴訟之聲請事件,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並無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是以,聲請人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 分之2,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