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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林玫君

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代表人
張郁慧(處長)
相對人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 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理由欄所載「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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