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 代表人
- 張郁慧(處長)
- 相對人
-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 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理由欄所載「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