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04號
- 原告
- 郭協泰
- 訴訟代理人
- 王勝彥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弘益
蘇儀雯
許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裁定「本件於原告就內政部民國105年9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51307716號函所提行政爭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該行政爭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11月8日以107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確定,有該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52至268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