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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7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秀媖李君豪鍾啟煌

原告
鄭文蓉
原告
郭秀寶
原告
鍾元凱
原告
映達連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張東益
原告
仲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無逸(董事長)
原告
林美玉
原告
丁紹傑
原告
陳素甜
原告
王希聖
原告
沈秋蓉
原告
友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徐善可
原告
莊景朝
原告
張美芳
原告
沈敏鏑
原告
鄭淑文
原告
張終林
原告
安仲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曹寧之(董事)
原告
聯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添丁(董事長)
原告
玉濤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亦圭(董事)
原告
景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何敏(董事長)
原告
陳新泰
原告
陳慧珊
原告
陳慧如
原告
邰如君
原告
阮妮蓮
原告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周沛任(董事長)
原告
陳燦榮
原告
允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余東榮(董事長)
原告
昶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桂美
原告
百瀛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金福(董事)
原告
黃麗萍
原告
崇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王純健(董事長)
原告
元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陳安瀾(董事長)
原告
李秀鳳
原告
朋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王自展(董事長)
原告
顏瓊章
原告
顏睿志
原告
旭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潘鵬仁(董事長)
原告
科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克振(董事長)
原告
卓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世輔(董事長)
原告
王長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複代理人
鄧輝鼎 律師
原告
賴淑惠
原告
豐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林伯翰(董事長)
原告
張明理
原告
陳志明
原告
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陳素蓮(董事長)
原告
馬錦漢
原告
林美瑛
原告
吳亦明
原告
蔡正斌
原告
鄭睿閎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蘇鈞堅(處長)
訴訟代理人
歐思吟

 王佩仙

 陳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一、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事實及理由欄第27頁第26行、第28頁第16、17行所載之附表編號均更正增列「1之1」。

二、附表編號1-1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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