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2號
- 原告
- 關祜(Phillip Fuchi Kuan)
- 原告
- 王潔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明洲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係因贈與人關健(即原告關祜之父、王潔德之配偶)於民國98年9 月12日死亡,生前係志成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該公司於97年6 月10日經股東臨時會通過發行新股5,000,000 股,並於同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以同年月16日為基準日。關健放棄其中優先認股權38,934股,無償轉由其子即原告關祜認購,涉有贈與情事,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嗣經被告查獲,核定本次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5,704,609元,贈與淨額4,594,609 元,應納稅額397,837 元,並以繼承人即原告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核原告爭執之稅額為397,837 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 段2 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