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9號
- 聲請人
- 林楊美蓮
林敬堯
林頌舜
林佑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件原告林進於起訴後之民國104年10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楊美蓮、林敬堯、林頌舜、林佑宗等4人,爰依法於104年12月14日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5頁)云云。經核林楊美蓮、林敬堯、林頌舜、林佑宗等4人於聲明承受訴訟前之104年11月9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渠等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在案(本院卷第33至34頁),故渠等聲明承受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