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0號
- 原告
- 儀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銀城
上列原告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104 年3 月23日府環稽字第1040057650號裁處書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訴之聲明等事項,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4 年度訴字第1470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10月1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