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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關稅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黃本仁林妙黛蕭忠仁

  • 當事人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 告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沈榮詳(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金世俚 周佑任 吳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2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洪遠亮」,應更正為「林妙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27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 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洪遠亮」,係為誤載,應更正為「林妙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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