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58號
- 原告
- 連坤華即華孚企業社
- 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代表人
- 林右昌(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依民國104 年11月5 日原告提起之本件訴訟起訴狀記載之聲明,係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又原告所指之原處分,依原告提出之訴願決定書記載,為被告認原告自101 年5 月起聘僱行蹤不明且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外國人MAI HUONG 於基隆市○○路○○○號從事清潔客運巴士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規定,爰以被告104 年3 月4 日基府勞罰貳字第1040207902號,裁罰原告新台幣(下同)150,000 元。因此,原告提起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同時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再查被告機關所在地為為基隆市○○區○○路○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