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曹瑞卿王俊雄許瑞助

上訴人
三三餐飲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仁福(董事)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

張宜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有關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