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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19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碧芳程怡怡高愈杰

原告
劉鎮洲
送達代收人
陳品妤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因公司法事件裁處新臺幣3 萬元罰鍰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1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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