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8號
- 原告
- 石生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憲欣(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勛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郭麗娥
- 參加人
- 南投縣政府
- 代表人
- 林明溱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璋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2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