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5號
- 原告
-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鴻堯(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楊矗烽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素媛
李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35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第1項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重審復查決定)關於原告漏報營業稅額新台幣2,111萬7,163元及裁處罰鍰新台幣15萬元部分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重審復查決定)關於原告漏報營業稅額新台幣2,111萬7,163元及裁處罰鍰新台幣1萬5千元部分均撤銷」,暨事實及理由欄之原告主張、被告主張及本院之判斷項下有關「15萬元」
應更正為「1萬5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