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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原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鴻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矗烽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素媛

 李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35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第1項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重審復查決定)關於原告漏報營業稅額新台幣2,111萬7,163元及裁處罰鍰新台幣15萬元部分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重審復查決定)關於原告漏報營業稅額新台幣2,111萬7,163元及裁處罰鍰新台幣1萬5千元部分均撤銷」,暨事實及理由欄之原告主張、被告主張及本院之判斷項下有關「15萬元」

應更正為「1萬5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鍾 啟 煒

    法 官 侯 志 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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