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9號

工會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畢乃俊

原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榮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邦峻 律師
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陳雄文(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 律師
參加人
新海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代表人
董家鈺
參加人
袁月嬌

李克榮

董家鈺

駱朝棋

吳耀章

林椿証

黃文鴻

趙文福

鄭清根

王水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海股份有限公司工會、袁月嬌、董家鈺、李克榮、駱朝棋、吳耀章、林椿証、黃文鴻、趙文福、鄭清根、王水龍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袁月嬌等10人因與原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向被告申請裁決,經被告以民國104 年1 月30日103 年勞裁字第38號裁決決定書,認定原告103 年7 月21日通知以「同意值班」作為核發102 年度獎勵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唯一標準,致參與拒絕值班活動而不同意值班之勞工即參加人袁月嬌、董家鈺、李克榮、駱朝棋、吳耀章、林椿証、黃文鴻、趙文福、鄭清根、王水龍等10人未能領取獎勵金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第及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原告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後七日內,給付各參加人袁月嬌、董家鈺、李克榮、駱朝棋、吳耀章、林椿証、黃文鴻、趙文福、鄭清根、王水龍因不同意值班所減少核發與102 年度獎勵金等額之10,000元。三、原告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不得再以參加人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之幹部、會員是否同意值班為唯一標準,而為不利之待遇,或為其他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參加人工會拒絕值班之活動;參加人其餘請求駁回等情。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袁月嬌等10人及新海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係上開裁決之申請人,原告訴請撤銷上開裁決決定,如獲得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