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7號
- 上訴人
- 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佳樺(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合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採購招標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