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退休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洪遠亮

原告
張大光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張哲琛(部長)
訴訟代理人
高玉燕
訴訟代理人
張晏榕(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表人
蔡璧煌(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中華民國104年9月4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8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裁定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4年9 月4 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9 月4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