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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6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碧芳高愈杰陳秀媖

原告
大帝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尚傑(董事)
訴訟代理人
洪惇睦(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 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所附訴願決定及起訴狀所載係不服財政部104 年4 月22日台財訴字第10413915140 號訴願決定及被告103 年12月16日財北國稅法一字第1030046582號復查決定關於罰鍰新臺幣(下同)360,256 元部分,起訴請求撤銷(參見本院卷第8 、10及27~32頁,原告聲明僅對罰鍰部分不服,對補徵營業稅部分不爭執),其訴訟標的未滿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 段2 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至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業經本院予以退還,附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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