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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交上字第28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秋鴻陳鴻斌陳金圍

上訴人
鑫潤車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敏元(董事)
被上訴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詹政良(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交字第8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第236 條之1 、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審法院104 年度交字第83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不服,於104 年9 月14日提起上訴,經核其固於上訴狀表示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上訴人實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實際上即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更未主張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第2 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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