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109號
- 抗告人
- 萬慶診所即邱忠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1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停字第10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1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