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安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