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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97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王立杰

聲請人
巧紳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勝賜(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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