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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61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本仁徐瑞晃林妙黛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廖超祥(關務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聖威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玉珍(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19 萬1,298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219 萬1,298 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219 萬1,298 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稅法第48條第2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關稅法,經聲請人以民國102 年第10200585號更1 、102 年第10200586號更1 、102年第10200699號更1 、102 年第10200732號更1 等4 份處分書,處相對人追繳貨價新臺幣(下同)219 萬1,298 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2 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上開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上開4 份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為相當之釋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219 萬1,298 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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