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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73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鴻斌

聲請人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表人
謝連吉(關務長)
相對人
債務人
瑩嘉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惠玲(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玖佰陸拾伍萬零肆佰柒拾玖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玖佰陸拾伍萬零肆佰柒拾玖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玖佰陸拾伍萬零肆佰柒拾玖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經聲請人以104 年第10400479、10400480、10400481、10400482、10400485、10400486、10400487、10400488、10400489、10400490、10400491、10400492、10400495、10400496、10400497、10400498、10400499號處分書,科處相對人所漏關稅額2 倍罰鍰計新台幣(下同)616 萬3,820 ,所漏營業稅額0.6 倍罰鍰計40萬643 元,合計處656 萬4,463 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375 萬3,763 元(含關稅308 萬1,910 元、營業稅66萬7,747 元、推廣貿易服務費4,106 元)。經扣除押金66萬7,747 元後尚欠965 萬479 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經扣押貨物亦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如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並提出原處分、送達證書影本等件,以為相當釋明。

三、聲請人原請求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968萬479元內為假扣押。惟,依聲請人所載訴訟標的金額、事實理由欄所載相對人所欠金額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查報欠稅資料明細表相對人欠繳金額(見本院卷第8及44頁),皆係965萬479元,故聲請人於請求事項所載968萬479元債權額顯係誤繕,嗣經聲請人呈狀更正為965萬479元(見本院卷第45頁),先予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9,650,479 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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