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39號
- 上訴人
- 王張蘭香
王俊仁
王俊宏
王金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8日104 年度再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