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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77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曹瑞卿張國勳王俊雄

抗告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所規定。

二、上列抗告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10月16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以104年11月20日104年度再字第77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 年11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為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7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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