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77號
- 抗告人
-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所規定。
二、上列抗告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10月16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以104年11月20日104年度再字第77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 年11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為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