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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1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洪遠亮

聲請人
張大光
相對人
銓敘部
代表人
張哲琛(部長)住同上
相對人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表人
蔡璧煌(主住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4 年1 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0430493100 號函准自103 年12月起至104 年12月止核列聲請人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及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資料顯示(詳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聲請人名下查無財產,且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8 號退休事件)之聲明尚待闡明始能知悉其訴訟類型,難認為其訴顯無理由,參照上開說明,本院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18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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