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 原告
- 張大光
- 被告
- 銓敘部
- 代表人
- 張哲琛(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高玉燕
- 訴訟代理人
- 張晏榕(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代表人
- 蔡璧煌(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中華民國104年9月4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8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裁定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4年9 月4 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9 月4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