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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5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洪慕芳

聲請人
謝憲郎
法定代理人
謝水來
相對人
衛生福利部
代表人
蔣丙煌(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藥害救濟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使用chlorpromazine藥物,產生嚴重肝炎,全身70%二度燒燙傷及呼吸衰竭等不良反應,疑似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導致障礙等情,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藥害救濟,經相對人以不符藥害救濟之障礙給付要件而否准申請。聲請人不服,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因聲請人現為失能身心障礙極重症患者,無法工作,亦須支付每月新臺幣(下同)7 萬餘元之醫療照護等費用,生活艱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護宣告裁定(103 年度監宣字第335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影本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本案訴訟卷宗核閱,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5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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