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58號
- 聲請人
- 謝憲郎
- 法定代理人
- 謝水來
- 相對人
- 衛生福利部
- 代表人
- 蔣丙煌(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藥害救濟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使用chlorpromazine藥物,產生嚴重肝炎,全身70%二度燒燙傷及呼吸衰竭等不良反應,疑似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導致障礙等情,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藥害救濟,經相對人以不符藥害救濟之障礙給付要件而否准申請。聲請人不服,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因聲請人現為失能身心障礙極重症患者,無法工作,亦須支付每月新臺幣(下同)7 萬餘元之醫療照護等費用,生活艱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護宣告裁定(103 年度監宣字第335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影本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本案訴訟卷宗核閱,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