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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再字第5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

再審原告
幸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政峰
再審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61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61號廢棄物清理法確定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236 條之2 第4 項準用第275 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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