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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林玫君

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代表人
張郁慧(處長)
相對人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再按「(第1 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2 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行政契約事件,經聲請人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04號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因聲請人陳明相對人執行所得不足清償債權,經本院核發98年12月11日北高行田95執宙字第73號債權憑證在案。茲聲請人復於104 年3 月26日以上揭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本件聲請為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而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松山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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