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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

聲請人
陳雄萍

上列聲請人與經濟部、桃園市政府、內政部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等事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民國104年7月1日增訂,同年月3日生效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該條立法理由記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又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足見,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者,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限,除受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時間限制外,聲請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及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不是一經聲請,法院即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訴訟程序是否違背,補正筆錄疏漏,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合法權益,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101年度訴字第680號自第一次開庭起至宣判日止,全部5次開庭錄音光碟。又本件為土地徵收訴訟,相關文書均應公告或公開,無不予准許或限制交付錄音內容之情事等語。

三、經查:

⑴、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並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本件聲請人僅泛稱為確認訴訟程序是否違背、補正筆錄疏漏,並未具體說明法院開庭當日之真實法庭活動與法院筆錄內容有何不符之處,亦未具體敘明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必須透過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難認具有法律上利益,自不應准許。

⑵、況且,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80號事件審理期間,歷經四次準備程序(102年3月25日、102年4月29日、102年7月29日、102年11月15日)及一次言詞辯論(103年5月22日),其中102年4月29日及102年7月29日等2次開庭錄音光碟,早因聲請人102年7月29日請求交付開庭錄音光碟而取得(當時係依92年6月25日修正發布,92年9月1日施行之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80號事件卷第264頁聲請交付開庭數位錄音光碟狀、第265頁法院處理聲請轉錄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紀錄表、第266頁送達內容為法庭錄音光碟一片之送達證書附於該事件卷可稽(參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531號裁定)。聲請人就已取得之102年4月29日及102年7月29日等2次開庭錄音光碟,再為請求交付,更難認具有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此部分亦當不應准許。

四、結論,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