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方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 院104年度訴字第106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如附表所列「應更正處」之記載,應由附表「原記載」欄更正為如「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附表: ┌──────┬─────────────┬─────────────┐ │應 更 正 處 │原 記 載│更 正 結 果 │ ├──────┼─────────────┼─────────────┤ │第3頁第21行 │按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 │㈠按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 │ │ │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 │ │ │ 計算 │ ├──────┼─────────────┼─────────────┤ │第4頁第9行 │經查: │㈡經查: │ ├──────┼─────────────┼─────────────┤ │第4頁第10行 │數位年代公司於100年12月14 │⒈數位年代公司於100年12月 │ │ │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 14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 │ │ │ 辦理 │ ├──────┼─────────────┼─────────────┤ │第6頁第9行 │次查,綜觀原告於復查申請書│⒉次查,綜觀原告於復查申請│ │ │記載:其於93年間遭不肖員工│ 書記載:其於93年間遭不肖│ │ │ │ 員工 │ ├──────┼─────────────┼─────────────┤ │第8頁第21、 │(參見該刑事判決理由第 項│(參見該刑事判決理由第叁項│ │22行 │、第三點之 及 部分,│、第三點之㈢⒈及⒉⑵部分,│ │ │本院卷第87、89頁) │本院卷第87、89頁) │ ├──────┼─────────────┼─────────────┤ │第10頁第6行 │原告雖主張:數位年代公司係│㈢原告雖主張:數位年代公司│ │ │實際從事數位資訊事業,且有│係實際從事數位資訊事業,且│ │ │ │有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