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6號
- 原告
- 毛惠恩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詹政良(所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同法第237 條之3 條第1 項、第237 條之2 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聲明撤銷被告民國104 年6 月30日北市裁催字第22-C0222780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故係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之裁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是本件訴訟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應逕向同法第237 條之2 所定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而原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號○樓,則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