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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黃秋鴻畢乃俊陳鴻斌
  •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曹奮平

  • 原告
    蔡政哲
  • 被告
    臺北市政府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 告 蔡政哲 郭書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奮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台北市中正區河堤段六小段501-1 地號等28筆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經被告公告劃定更新單元,並於中華民國(下同)98年12月28日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概要後,由參加人擔任實施者。嗣參加人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後段規定,擬具系爭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暨權利變換計晝報告書申請報核,經被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於100 年10月26日起公開展覽30日,並於103 年9 月17日舉辦系爭都更計晝聽證會,且經101 年12月3 日、102 年11月11日、103 年4 月4 日、103 年10月27日、103 年11月24日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以104 年6 月2 日府都新字第 10430534602 號核定發布實施(下稱原處分)。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為本件都市更新之預定實施者,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可能使該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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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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