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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3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上訴人
育昇人本禮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鼎國(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代表人
黃雯婷(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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