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育昇人本禮儀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3號上 訴 人 育昇人本禮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鼎國(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代 表 人 黃雯婷(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 1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