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3號
- 上訴人
- 育昇人本禮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鼎國(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成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 代表人
- 黃雯婷(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