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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蕭惠芳侯志融陳姿岑

原告
銀箭嬌妻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國強(董事長)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 下同) 104 年5 月19日台財訴字第104139154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原告原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時,因起訴狀誤列訴願機關財政部為被告,逾期未補正,經該院以104 年8 月18日104 年度訴字第230 號裁定移送本院在案;惟原告已於104年9 月19日改列本件被告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因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於台中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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