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3號
- 上訴人
- 監察院
- 代表人
- 張博雅
- 訴訟代理人
- 蘇宏濱
吳育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焜智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5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訴字第1353號
吳育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焜智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5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