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8號
- 原告
- 黃東亮
- 被告
- 國防大學
- 代表人
- 吳萬教(校長)
- 訴訟代理人
- 劉俊男
戴有財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68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欄所載「104年12月13日」
應更正為「104年12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