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27號
- 原告
-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健(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百欣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孟彥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沈榮詳(關務長)
- 訴訟代理人
- 金世俚
周佑任
吳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2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洪遠亮」,應更正為「林妙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27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洪遠亮」,係為誤載,應更正為「林妙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