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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27號

關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蕭忠仁

原告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沈榮詳(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金世俚

周佑任

 吳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2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洪遠亮」,應更正為「林妙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27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洪遠亮」,係為誤載,應更正為「林妙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2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關稅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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