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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3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蕭惠芳侯志融陳姿岑

原告
巧紳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勝賜(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麥揚竣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1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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