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3號
- 原告
- 巧紳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鍾勝賜(董事)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蘇亦洵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華合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卿
麥揚竣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1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訴字第1543號
麥揚竣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1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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