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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0號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

上訴人
王傳益
上訴人
王傳盛
上訴人
王傳壽
上訴人
王傳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

上列上訴人於蔡成俊與新竹市香山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事件中,經本院裁定命獨立參加,對於本院就該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160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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