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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9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許瑞助林玫君許麗華

上訴人
寵物王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方誠(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9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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