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46號
- 原告
- 許瓊惠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哲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4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訴字第184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4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