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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46號

土地徵收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蕭惠芳

原告
許瓊惠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4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4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徵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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