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8號原 告 即抗告人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玉珍(董事)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1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