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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黃本仁林妙黛洪遠亮

  • 當事人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8號原 告 即抗告人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玉珍(董事)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1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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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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