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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8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原告
石生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憲欣(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麗娥
參加人
南投縣政府
代表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陳詩璋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2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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