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5號原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鴻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矗烽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素媛 李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2035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第1項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即重審復查決定)關於原告漏報營業稅額新台幣2,111萬7,163元及裁處罰鍰新台幣15萬元部分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重審復查決定)關於原告漏報營業稅額新台幣2,111 萬7,163元及裁處罰鍰新台幣1萬5千元部分均撤銷」,暨事實及 理由欄之原告主張、被告主張及本院之判斷項下有關「15萬元」應更正為「1萬5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鍾 啟 煒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