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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行政契約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黃秋鴻
  •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 原告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永昌(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梅芳琪 律師 上列原告因行政契約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代表人之姓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 二、本件起訴狀雖記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張永昌(總經理)」,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所載,張永昌並非原告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應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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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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