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政契約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永昌(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梅芳琪 律師 上列原告因行政契約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代表人之姓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 二、本件起訴狀雖記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張永昌(總經理)」,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所載,張永昌並非原告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應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簡若芸